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平朔涉外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缴纳所得税涉及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缴纳所得税涉及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