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平朔涉外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51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回、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