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