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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通报出口退税有关政策调整情况的通知


晋国税进发〔1995〕3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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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今年6月份,为了使出口企业做好关于从7月1日起调整出口退税率和出口退税政策的准备工作,省局对全省下半年出口退税情况进行了统一测算,并就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作了通报说明。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明电〔1995〕98号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补充通知精神,就有关问题再通报如下:

一、在1994年按"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内资生产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今后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继续按照"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1994年按照"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和今年新发生出口退税业务的内资生产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今年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按照"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纳入国家出口退税计划管理。

二、各出口企业今年下半年出口的货物(以报关单放行日期为准),在申报退税时,一律按7日1日以后调整的新的退税率申报退税。有关具体操作规定待省局另行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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