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干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具体要求如下:
1、加强领导。各地和各直属出口企业接通知后,即抓紧布置,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和检查要求认真执行。为了防止骗税和打击骗税犯罪活动,把这项工作引向深入,要确定一名领导亲自抓此项工作。
2、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实行内查外调。此次检查要对出口企业和销售出口货物的生产、流通企业全面进行检查,对供货企业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疑问的,要对它的进项、销项进行全面核实,内查外调,如发现有重大问题的要一查到底,决不手软,以给不法分子严厉打击。
3、时间安排。各县、各出口企业和销售出口货物的生产、流通企业于九月二十日前进行全面自查,自查结束后要将自查情况书面上报当地国家税务局,由县(市)汇总上报地、市国家税务局。九月二十一日至十日五日,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对所辖出口企业和选择1-2个县的1一2产销售出口货物生产和流通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并于十月十五日前将自查和重点检查情况汇总上报省局。省直各出口企业的自查报告于九月底前上报省局。
4、一九九四年出口退税清算工作。对一九九四年出口退税清算工作,省局已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以晋国税进发[1994]13号通知各地、市和省直出口企业执行在案。但因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退税指标不足,一九九四年结转到一九九五年的应退税款迟迟不能退出,影响了我省一九九四年度清算工作的如期完成。现在对一九九四年的应退税款已基本退完。各地市、省直各出口企业请按照该通知的清算范围、清算内容、清算要求与这次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工作同时完成,于九月二十日前将清算自查报告和"一九九四年度出口退税清算表"、"一九九五年出口退税检查表"一并上报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分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