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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建立税务申报服务大厅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5〕3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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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建立税务申报服务大厅的原则,省局已多次明确,近接不少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建或改建税务申报服务大厅需省局解决经费的请示报告。现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建立与税收管理相适应的申报服务大厅,是深化征管改革的首要条件,各地必须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二、建立申报服务大厅,要以改建、扩建为主,能改造的要尽量加以改造,确实无法改造的,可拆除一些危房或在已有的地基上进行修建。不能一味要求超豪华高标准,要根护财力的可能而修建。

三、建立申报服务大厅,要与办么用房和税务所的建设联在一起统筹考虑,修建办公场所时,必须考虑建立申报服务大厅,近期内省局木单独批建税务申报服务大厅。

四、对省局的征管改革试点单位建立申报服务大厅,省局将直接指导,重点扶持;对各地、市的试点单位建立申报服务大厅,省局进行间接指导,并根据财力给予适度扶持,凡试点单位所在的地市县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强调时效性,抓紧工作尽早运行。一定要起到试点的作用,对没有试点条件,需要征地修建的,各级国税机关不得定为试点。对不属省、地、市的试点单位,确需建立申报服务大厅,由所在地、市在经费中统筹考虑。

五、对利用现有力必场所条件。经过改造装璜即可使用的申报服务大厅,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情况给予优先扶持。

总之,为深化征管改革,逐步转化征管模式,实现“两个转移”,今后,各地建立申报服务大厅必须坚持上述原则,绝不允许利用修建申报服务大厅之名兴建新的办公用房。经费实行下管一级的原则,各县、市接通知后,不要再向省局打建立申报服务大厅需解决经费的请示报告,省局也不再受理。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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