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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鹿茸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晋地税农〔1995〕2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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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谷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太地税农字〔1995〕第9号《关于鹿茸是否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山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鹿茸可列入药材类,在生产环节按销售收入的5%计征农业特产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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