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453号《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