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2号"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局原规定的农业产品具体范围从1995年7月1日起废止。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