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0号《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