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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印发山西省忻州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的通知


晋国税进发〔1995〕4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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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西省忻州地区国家税务局忻地国税流发〔1995〕74号关于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的通知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借鉴他们的做法。

做好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是防止和打击出口骗税行为的一项有效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历来十分重视这一工作,大多数地、市、县税务机关也能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进行发函和回函,但也有个别单位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今后,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5〕037号文件和省国税局关于出口货物函调的有关规定要求执行,省局将不定期对出口货物函调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按照规定要求办理的,将视情予以通报。希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对此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

附件:山西省忻州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的通知


1995年9月6日 忻地国税流发〔1995〕74号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区国税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省局业以晋国税进发〔1995〕17号、25号通知转发各县市执行在案,但各县市均未完全按照要求执行,为加强对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管理,我区将对各县市出口货物税收复函情况进行单项考核,定期通报,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登记管理:各县市局、分局对各地退税机关的来函由税政股(科)麦专人负责收函及回函的管理工作,对收函及回函进行造册、编号、登记、整理、归档。

二、调查核实:各县市局、分局在收到退税机关来函,税政股(科)登记后,由主管业务副局长指定专人(两人以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37号文附件所列内容的要求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以书面材料如实报税政股(科)。

三、回函期限:在收到来函的一个月内,由税政股(科)根据调查人员报来的调查核实情况,按照规定格式以正式函件如实回函,同时抄报地区流转税科备案,并逐笔登记"出口货物税收复函情况登记表",于每月末五日内报区局流转税科。

四、各县市局、分局必须高度重视函调工作,认真调查核实,按时、如实回函。对调查不认真,隐瞒事实,致使偷税、骗税得逞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追究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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