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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流〔1995〕5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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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函发〔1995〕4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16日 国税函发〔1995〕4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接地矿部《关于申请减免税收的函》(地函〔1995〕89号),要求国家对其所属的地勘单位在税收上继续给予减免税照顾。根据国务院严格控制减免税的精神,经研究,现对地矿部所属地勘单位的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所得税问题

地矿部所属的地勘单位的所得,在1994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的期限已到期。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地勘单位开展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照章征收所得税。各地税务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勘单位恢复征税的各项征管工作。

二、关于营业税问题

对地矿部所属地勘单位的勘探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税的问题

对地矿部所属的地勘单位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应按规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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