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510号《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