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平朔涉外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494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取得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取得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