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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5〕4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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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48号和国税函发〔1995〕417号文的有关规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我省从1996年1月1日起,开始使用专用水印纸印制普通发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发票专用水印纸及专用油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专门厂家生产和供应,水印纸的质量不加荧光增白剂,白度标准不低于75%;专用水印纸的水印图案为凌形,中间设有"SW"两个字母,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用专用水印纸印制的普通发票的发票监制章 统一套用大红色荧油墨,荧光皮映为红色。发票号码亦套用红色荧光油墨。

二、各地印制的涂炭普通发票,亦统一使用普通发票防伪专用水印纸印制,无碳压感发票可暂使用一般无碳压感纸印制,无论涂碳还是无碳发票,原则上都必须使用有色(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 和发票号码,但如果采用各联一次性打印机印制的,可暂不套印发票号码。

三、为减少浪费,满足工作需要,各地、市用底纹纸印制的普通发票,可继续使用到1996年年底,在此期间新、旧普通发票亦可交替使用。

四、专用水印纸和专用油墨由省局票证所负责向生产厂家直接订货,并负责对各地、市承印发票厂家的供应。为满足各地对专用水印纸和专用油墨的需用但又不造成积压,请各地、市将本地区1996年度印制普通发票的专用水印纸和专用油墨需用鼻子10月30日前报送省局票证所,以便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生产厂家订货。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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