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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检查的通知


晋国税外发〔1995〕7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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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平朔涉外税务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4〕8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5〕17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涉外税收检查工作,现就我省国税系统个人所得税纳税检查工作(以下简称检查工作)及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检查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个人所得税检查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征管的一项长期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全省四季度工作要点,认真部署,统一安排,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并加强与一内、外部各有关部门的协调与联系,使检查工作取得预期的成效。

二、检查对象

1、在我省境内从事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应税项目的外籍人员。

2.在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或外国企业驻华机构中工作的中方人员。

三、检查的内容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涉外税收稽查工作的通知)(晋国税外发〔1995〕39号转)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检查的通知》(晋税外发〔1994〕32号转)的要求,对检查对象中所列人员1994年以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

四、检查的时间安排及总结整改本次个人所得税检查是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安排的一次专项检查,各地可根据自己的工作实际具体安排时间,整个检查工作在12月底以前全部结束,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检查结束后要认真做好总结整改工作,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偷逃税案件要及时处理,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对难以解决的问题可逐级上报,共同研究解决。各地要认真总结加强征管的好做法、好经验,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

并在此基础上写出总结报告、填写本通知所附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于1996年1月底前一并报送省局涉外税处。检查结果省局将与涉外税务检查工作(晋国税外发〔1995〕13号发)的考评结合通报。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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