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3号《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