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9号《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