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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黄金饰品“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流一发〔1995〕3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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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并国税流字〔1995〕第36号请示悉。关于黄金饰品"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征收增值税问题,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消费者用旧黄金饰品到金店直接换取新黄金饰品已构成了"以旧换新"的行为。但鉴于黄金饰品是一种具有保值保质作用的特殊货物,应区别于其他货物的"以旧换新".经研究,对黄金饰品"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可按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但金店的加工、修理业务必须符合现行增值税规定。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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