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地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组,省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企业: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7号《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
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