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95〕104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引进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地税部门要与发放奖励金的有关部门办理个体代扣代缴手续,在支付奖励的同时,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附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引进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1995年9月15日 晋政发〔1995〕104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现将《山西省引进投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山西省引进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鼓励本省各界人士的引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直接引进投资使用期限为三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
(一)国外金融部门融资优惠利率贷款,项目融资贷款;
(二)不需要政府和银行担保的国外投资;
(三)港、澳、台及华侨投资;
(四)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引进资金奖励审定委员会,并委托有关部门办理具体事宜。
第五条 奖励金额按引进资金分档计算,具体公式为:得奖金额=(10至100)万美元×5‰+(101至500)万美元×4‰+(501至1000)万美元×3‰+(1001至5000)万美元×2‰+(5001万美元至1亿美元)×1‰+1亿美元以上×0.5‰。
前款所列101、1001、5001为分档区数。
发放奖金以当日美元和人民币的比价用人民币支付。
第六条 引进资金为人民币时,按照当日同美元比价折合美元依照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公式计算。
第七条 领取奖金的个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和领取奖金应同时办理。
第八条 凡引进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和项目管理部门及资方签订引资协议,并到引进资金奖励审定委员会填报引进资金申报单。引进资金按出资方和用资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到位,用资方的开户银行出证认可后,按下列规定领取奖金:
(一)资金全额到位:接引资总额的比例领取;
(二)资金分批到位;以总额计、按分批到位资金比例领取。
第九条 同一个单位或同一个人引进的同一笔资金在未满足原定协议项目需要前,不得用于第二个项目。引进资金数额较大,可满足多个项目的除外。
第十条 奖金的:属于合资、合作企业项目时,由用资企业从自有资金中支付,可进入经营或生产成本;属于独资企业项目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支出,各级财政部门可列出专项资金用于奖励。
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本项目的部门工作人员,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在引进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