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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吕梁行署地方税务局履行税款扣缴义务程序请示的批复


晋地税征〔1995〕4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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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行署地方税务局:

你局吕地税征字〔1995〕第26号文《关于金融部门履行税款扣缴义务程序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执行暂停支付存款或扣缴税款是否需要银行部门行长签字批准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采取以上措施是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权,也是税法规定银行应履行的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完全由税务机关承担,银行内部的工作程序,不能影响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实施。

二、关于基建帐户不足扣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可否从其他帐户扣缴税款问题,税收征管法从纳税人存款中扣缴税款的规定,应包括纳税人在银行的所有存款,因此可以从其他帐户扣缴税款。

三、关于纳税人存款额不足,怎样处理暂停支付存款或扣缴税款措施问题。纳税人存款额不足时,对暂停支付的款项,应继续暂停支付,直到达到暂停支付的数额;对扣缴税款,应累存累扣,直至扣清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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