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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批复的通知


晋地税所〔1995〕6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11-12
【字体:

各地、币、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函发〔1995〕5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1995年10月10日 国税函发〔1995〕55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厅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航空公司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应否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新地税四字〔1995〕0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空勤人员的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应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能给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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