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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使用“山西省人力(机动)三轮车货运发票”的通知


晋地税征〔1995〕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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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了维护劳务市场正常管理秩序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根据我省一些地市人力(机动)三轮车货运业发展需要,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在全省统一使用“山西省人力(机动)三轮车货运发票”(以下简称人力(机动)车货运发票,票样附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人力(机动)三轮车货运业务的所有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都必须使用人力(机动)货运发票。

二、人力(机动)货运发票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管理,使用水印防伪纸,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该发票定额分为壹元、贰元、伍元三种,规格为130mm×60mm。印票数量由地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各县市申报的需量汇集印制。

三、人力(机动)车货运发票由地市地方税务局逐级下发,地税机关供票时,用票单位和个人须持有关部门制发的营运证和地税机关的有关手续。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的印制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印制、买卖人力(机动)车货运发票,也不得以其他票据代替,违者按《发票管理办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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