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国税明电〔1995〕0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执行日期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5〕05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市、县目前库存的尚未改为万元版的百万元版专用发票,亦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用票单位的需要,改为千元版、百元版专用发票,改版情况也要书面上报省局。
二、凡属“代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属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只负责填开,不加盖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专用章。纳税人领票时加盖销货单位栏戳记印章,到税务机关开票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属小规范纳税人,只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和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专用章,不加盖销货单位栏戳记印章。
三、临时经营者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只加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不需加盖其他印章。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执行日期问题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
1995年10月10日 国税明电〔1995〕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大面额版专用发票)使用中的漏洞,现就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大面额版专用发票除改为万元版外,各地还可根据实际需要改为千元版和百元版。
二、更改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要求
1、大面额版专用发票改为万元版的方法仍按我局国税明电〔1995〕033号文件规定执行。
2、大面额版专用发票改为千元版和百元版的方法
在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右边号码上方空白处加盖全国统一戳记。
(1)全国统一戳记的规格、字体、字号、颜色及样式
①规格:40mm×10mm
②字体:宋体
③字号:大字为三号字,小字为五号字
④颜色:大红色
⑤样式:(略)
(2)全国统一戳记按照上述要求由各省自行刻制。
(3)更改后的千元版和百元版专用发票从1996年1月1日起启用。
(4)各地如已将库存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全部改为万元版的,务必于10月底以前上报千元版和百元版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在千元版、百元版票供应前,可用万元版票替代使用。
3、这次改版工作要求高、责任大、任务重,各级税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组织落实工作,必须组织专人进行改版,严格出入库制度。对经改版后,不符合要求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发售。原定9月15日上报更改万元版专用发票的情况,现统一改为10月底以前上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执行日期问题的通知
1995年10月19日 国税明电〔1995〕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已经以国税发〔1995〕162号文件下发,现对通知中的执行日期问题明确如下:
通知中原定执行日期为1995年10月1日,考虑到有些地区接到通知较晚,按原定日期执行有一定困难,故此,该通知的定执行日期改为从1995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5年10月19日 国税发〔1995〕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堵塞大面额版专用发票使用中的漏洞,现将有关加强专用发票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6年1月1日起,取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以下简称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凡一次开票其销售额达到百万元以上的,均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发票。
二、为了配合上述工作的进行,各级税务机关今年内要严格控制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发售,对未列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一律不再发售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对已领购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要限期收缴。
三、对企业自1996年1月1日至2月底止,取得的1995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在申报抵扣时,税务征收机关应严格审查,不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一律以企业付款及货到入库为条件,凡不具备条件的或虽具备了条件但超过规定期限的(2月底),不予抵扣其进项税额。自1996年3月1日起,对企业取得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四、自1996年1月1日起,企业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其填开的销售金额必须达到所限面额的最高一位,否则,按照未按规定填开专用发票处理,其抵扣联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五、自1996年1月1日起,全国启用千元版、百元版专用发票(改版票)。
六、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的要求抓紧时间,认真做好大面额专用发票的改版工作,并及时上报1996年上半年需增印的电脑票及千元版、百元版专用发票的计划。
七、自1996年起,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改为半年安排一次。即:各地在当年9月20日以前上报次年上半年计划,次年4月20日以前上报下半年计划,除特殊情况外,计划上报后一般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