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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印发“关于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会计核算办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国税计发〔1995〕5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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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有关分局:

 “关于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会计核算办法》的实施办法”,经全省国税系统税收会计改革工作会议讨论、修改、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做好贯彻实施工作。执行过程中发现什么问题和有什么好的建议,请随时报告省局。

附件:(一)关于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会计核算办法》的实施办法(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会计核算办法》(另发)(略)

附件1:关于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会计核算办法》的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在全国税务系统全面推行新的《税收会计核算办法》,为了搞好税收会计改革工作,现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一、为方便税收会计核算,减少科目设置,我省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暂不设置混合业务单位,其各项收入的征解提退仍按上解单位进行核算。为全面反映乡级固定收入及县乡共享收入的入库(提退)情况,给乡(镇)财政部门提供准确的税收税源资料,上解单位要按乡(镇)设置“解库税金辅助帐”。

二、在目前情况下,我省继续实行入库单位、上解单位、征收组的三级核算或双重业务单位的一级核算。其操作程序为: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核算税金从实现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为一级核算;上解单位原则上只对本单位税金从实现到上解(提退)的过程,进行总分类核算和对上解业务分税种、分乡镇、分级次(乡级、县乡共享)进行明细分类核算,为二级核算;征收组设置“待征税金明细帐”,分户分税种登记税金应征、减免、上解、欠缴等情况,为三级核算。

三、鉴于我省县、区、分局微机配置情况和应用情况,省局要求:到1996年6月底,所有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的税收会统事项必须全部应用微机处理。同时,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上解单位税收会计处理微机化。

一、为便于核算,便于检查,以达到全省统一,本着既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制度规定,又适者减轻基层记帐工作量的原则,各会计核算单位在总帐科目下应设置的二级科目和三级科目分别为: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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