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山西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国税流二发〔1995〕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11-23
【字体:

各地、市国税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实施办法》下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进行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人工稽核检查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

第三条 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的稽核检查(以下简称稽核检查),由省局负责全省稽核检查工作的计划安排、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市国税局稽核检查工作的开展,由地市国税局负责稽核检查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县(市、区、分局)国税局具体负责稽核检查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稽核检查的内容。稽核检查包括销项凭证、进项凭证和其他计税、扣税凭证。

一、销项凭证的检查

(一)销项凭证检查的范围1、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即存根联和记帐联(包括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2、税务所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和记帐联;3、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劳务开美的普通发票;4、纳税人免税货物是否开具了专用发票;5、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销项凭证。

(二)销项凭证检查要点

1、纳税人已开具的专用发票是否属于中国税务报登载声明的废票。

2、纳税人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业务是否属实,票面所列“货物或劳务名称”与实际是否相符,有无虚开代开行为。

3、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计税销售额是否包括了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4、票面所列税率或征收率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税额计算是否正确无误;5、纳税人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业务、开具普通发票的销售业务和未开具发票的销售业务是否全部作了销售处理,是否如实按期向税务机关进行了申报;6、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是否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四、五、六条规定的要求开具;7、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是否符合〔1994〕财税字004号文第四条规定要求的范围;8、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是否附有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是否加盖开具税务机关的印章 ;9、税务所代开的专用发票是否按规定范围和开具要求代开;是否开具了不得代开专用发票的货物;是否票税同行,一税一票;是否加盖代开税务所的印章 .

二、进项凭证的检查

(一)进项凭证的检查范围进项凭证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并于当期向税务机关申报,已作税款抵扣的下列凭证;1、从销售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包括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所附的销售清单);2、由海关开具的增值税完税凭证;3、运费普通发票;4、农产品及废旧物品收购凭证;5、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农业生产单位销售自产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附有原始付款凭证);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二)进项凭证检查要点

1、检查进项凭证是否已属废票。凡属中国税务报登载声明的废票,一律不得抵扣。

2、检查进项凭证的真伪。检查进项凭证是否使用的是全国统一启用的新版专用发票用无色莹光油墨套印的防伪字和团花,防伪标志位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检查进项凭证内容是否属实。检查货物名称、数量、单价是否与实际购进入库的货物名称、数量单价相符。(工业企业购进货物是否已验收入库,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是否已付款,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劳务费用是否支付);4、进项凭证是否符合增值税准予抵扣税款的范围。检查《增值税暂行条例》(简称)第十条规定的六种不准抵扣的进项凭证税额是否从进项转出。

5、专用发票票面内容填写是否正确,适用税率(包括税务所代开的票),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6、专用发票项目填写是否齐全,有无缺章 漏项,其中纳税人税务登记号是否为全国统一的15位码。

7、对准予计算扣税的进项凭证,其进项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包括进项转出的计算,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比例划分是否准确。

8、其他计税、扣税凭证是否按照税务机关统一规定要求使用。

运费发票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运费普通发票,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文规定执行。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运费发票种类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的货票。但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我省运费发票必须一律使用全国及省级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运费普通发票。

纳税人购进货物使用运费发票的票面货物、运费必须分开填列,只对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予以抵扣,但不准抵扣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御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全国联运业货运统一发票必须附有原始铁路、水路等发票附件(原件或复印件),否则不予抵扣。

农产品及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必须使用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企业自制凭证或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收购凭证的企业或单位,一律不予抵扣;允许抵扣的收购凭证必须是农业产品(根据晋国税流一发〔1995〕24号文规定范围)或经营废旧物资单位收购的废旧物资,同时附有收购清单和付款凭证。

第五条 稽核检查方法一、销项凭证的检查方法

(一)对纳税人购、用、存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核实,查阅购票证、清点结存票,与申报情况对照,查实专用发票的已用份数。

(二)对查实已用的专用发票所列款项与相关销售帐户进行对照核实。

(三)将查实已用的专用发票的所列税额与"应交税金"有关销项税金明细帐户对照核实。

二、进项凭证检查方法

(一)进项凭证是否与相关存款凭证或帐簿对照核实。

1、检查进项凭证是否附有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附件(工业企业附有“材料入库单”、商业企业附有“结算凭证”等)。

2、进项凭证与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帐簿相核实,看其资金运行情况是否与进项凭证金额相一致。

3、进项凭证所列税额与“应交税金”。有关进项税额金明细帐户相核实,看是否有不得抵扣的税额从中转出。

(二)进项凭证与相关的进货核实。即进项凭证与“材料明细帐”、“商品明细帐”等帐簿的购入栏相核对,看其货物名称、数量、单价是否一致。

(三)发现异常的进项凭证或涉嫌与对方销项凭证不符合的,可根据本办法第十条 有关规定委托销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配合查实。

第六条 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的检查

一、对税务所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由县(市)国税局组织检查,地、市国税局负责抽查检查。

二、县(市)国税局每季必须对所属征收单位代开专用发票情况普遍检查一次。

三、检查工作计划由县(市)局税务部门年初统一制定,分期组织实施。稽核检查可采用分组交叉检查、所内专管员交换管户检查或各所之间交叉检查等形式进行,检查结果要及时逐级汇总上报有关税政部门。

第七条 稽核检查计划安排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全省每月稽核检查户数平均不得低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的6%,其中,太原、大同、晋中不得低于5%,临汾、吕梁不得低于6%,阳泉、长治、晋城、运城、忻州不得低于7%,朔州、直属分局不得低于8%,有条件的地区可尽力扩大稽核的覆盖面,以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程度。

二、税务所管户在10户(含10户)以下的,必须全部进行稽核检查,管户在10户以上的税务所,由地市、县市局按统一计划比例确定。

三、各地市国税局必须于每季度末10日前制定出下季度稽核检查的计划安排,稽核的对象要有计划,有选择地确定,各县(市)国税局根据计划安排,每月在稽核工作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选户计划,计划的确定,应根据本地一定时期纳税人申报的有关资料,结合行业特点,逐步建立分行业的"销售/购入"正常比率及分行业的销售额(营业额)正常增长比率,凡偏离上述正常比率而又无正当理由的,应选作重点稽核的对象。

四、各地市国税局安排稽核检查计划时,要统筹兼顾,合理布置,做到四个结合,即国有、集体、私营等企业相结合;工业、商业,应税劳务等企业相结合;大、中、小型企业相结合;煤炭、冶金、纺织、机械等行业相结合。

第八条 稽核检查工作程序

一、基层征收单位要严格按照选户计划逐月实施检查工作,检查时要做到重点和抽查相结合,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每月稽核检查计划任务。

二、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稽查时,必须依法行使稽核检查职权,必须编组进行,每组不得少于2人。

三、税务人员检查时,应首先对所属时期内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检查,检查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三个附表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然后对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进行逐份稽核,检查各类凭证数额是否与三个附表填列的有关数据资料相一致,做到证、表、帐三相符。稽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对待,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四、基层征收单位必须于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下列企业(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的除外)专用发票,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的使用情况以及《稽核检查纪录》装订成册,直接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并报送地、市局备案;太原市:太原五一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化工厂大同市:大同矿务局、大同二电厂阳泉市:阳泉矿务局、阳泉钢铁公司晋城市:晋城矿务局长治市:长治钢铁公司、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神头发电一厂、神头发电二厂忻州地区:轮岗矿务局晋中地区:经纬纺织机械厂吕梁地区:杏花村汾酒集团公司、杏花村汾酒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地区:临汾钢铁公司、山西维尼纶厂运城地区:山西铝厂、中条 山有色金属公司直属分局:太原卷烟厂、西山矿务局地市、县市国税局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上报重点户的《稽核检查记录》。

五、县(市)级税务部门要对各基层征收单位上报的《稽核检查记录》进行详细审核,对存在的问题,要有重点地进行复查,复查率不得低于5%。对所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经县级税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县级税务机关统一下达处理决定通知,由基层征收单位负责执行。

六、季度终了,基层征收单位要将全部《稽核检查记录》进行汇总,并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统计表》由县级税务机关于季度终了10日内汇总上报地市国税局。

第九条 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出问题的填表及处理

一、属于销项税额问题,稽核人员应逐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凭证)稽核检查记录》(简称《稽核检查记录》),提出处理意见,并取得纳税人签章 ,经主管税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即可向纳税人下达处理决定通知。

二、属于进项税额专用发票抵扣联问题的,稽核人员应逐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凭证)稽核检查记录》(简称《稽核检查记录》)。

三、属于其他计税、扣税凭证问题的,稽核人员应逐笔填写《增值税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记录》(简称《稽核检查记录》)。

四、对进项凭证查出的问题,需要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协查的,应逐联作出请求查证的标记,经主管税务机关领导的批准,按照本办法第十条 有关规定办理交叉稽核传递手续,待查证结果回复后,再行处理。

对检查出的各种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弄虚作假、利用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以及扣税、偷逃税款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严格处理,对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等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应移交公、检、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委托异地协查稽核检查中对发现异常的进项凭证或涉嫌与对方销项凭证不符的,可采取传真机传递方式或信函方式,委托钩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配合查实。因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统一编制下发各地的传真机号码及通讯地址,暂采用信函方式协查。委托异地协查,必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单》(简称《核查单》),传递资料内容必须齐全,字迹清晰、工整。协查只能在县级以上同级税务机关之间相互进行。

一、稽核人员在实施稽核检查过程中,对需要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协查的,在《稽核检查记录》"请求核查"栏它内逐份填写"核查"二字,做为请求协查的标记。

二、稽核人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委托协查问题,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确需销售方税务机关协查的,必须做出请求协查标记。为了确保协查质量,对每户至少填写3份以上《核查单》,并登记记录台帐。

三、对《稽核检查记录》填有"核查"标志的专用发票应由县(市)局统一填写《核查单》,经局领导批准后,登记记录台帐,发往协查单位。

四、税务部门收到协查单位转回的,《核查单》回执联后,要及时将核查结果进行登记,并通知有关基层征收单位或稽核人员。对经核查有问题的,要及时下达处理决定通知书,收到《核查单》回执联到下达处理决定通知书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天。

五、对于重大嫌疑的进项凭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主管领导批准,可派人去外地协查。

第十一条 受托协查

一、收到外地税务机关发来的《核查单》,税务部门要登记记录台帐,并在五日内转达有关基层征收单位。

二、基层征收单位领导必须高度重视核查工作,组织专门力量深入纳税户,认真、细致、负责地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必须在十五日内结束,并将核查结果填入《核查单》的有关联次,经稽核人员签字、被查单位盖章 后,报回县(市)局。

三、县(市)局收到基层征收单位报回的核查结果后,要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深入纳税户进行复查,经审查或复查,确实无误的,加盖县(市)国税局公章 ,及时将回执联发出,全部核查结果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基层征收单位要认真保管《核查单》留存联,并按季装订成册,县(市)局要作好记录,以待备查。

五、县(市)局要与各基层征收单位就核查的各项工作建立严格的传递手续,保证每份核查单能够在规定时间内检查完毕并将回执联寄出。

第十二条 其他有关事项

一、各地市国税局要按季将稽核检查工作的进展、检查出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及时填列《统计表》,并于季度末15日前报送省国税局,属于典型案例的资料应随时上报。

二、省局将采用重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地市国税局专用发票稽核检查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对有关专用发票稽核检查知识进行培训和辅导。

三、稽核检查的所属时间。稽核检查按季分月进行,检查所属时间为实施检查时的前一季度,对重大问题,可追溯以前季度或年度。

四、《核查单》的编号。《核查单》以县(市)局为单位按五位数统一编号。

五、专用发票稽核检查由县(市、区、分局)局组织实施,稽核检查的组织考核采取分级考核的办法。县市局应将稽核计划具体落实到人,并纳入岗位责任制的考核范围。对工作认真、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稽核检查工作总结。年度终了后,各地市国税局要对全年的稽核检查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对全年稽核检查的基本情况、组织实施、计划安排、存在问题、处理情况等进行认真回顾总结,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将总结于次年一月份内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本实施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