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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饮食业发票管理的通知


晋地税征〔1995〕4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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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据反映,目前一些饮食行业的单位在发票使用管理方面比较混乱,为偷税、禁止用公款吃喝玩乐等造成了一些漏洞。主要问题是:发票填写不规范,填写内容不真实不完全;擅自撕空白发票供用户乱填,消费用途随意改变;代开、套开、大头小尾、乱开发票现象十分严重。为了严肃税收法纪、加强发票管理,狠刹利用发票偷税、公款消费的歪风。现将加强发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地方税务局要组织人员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重点对饮食业的发票管理和使用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在检查中,查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转借、转让、代开、套开、大头小尾、挖补、涂改、项目填开不全不实、弄虚作假乱开发票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发票管理,建立健全发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做到专人、专帐、专库(柜)管理。纳税人领购发票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必须严格审批,驻旧领新。对不办理税务登记、不按时申报纳税的单位和个人不准供票。

三、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发票,填开发票时,要严格按照业务发生的时间、内容、顺序逐项如实填开,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客户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动客户单位、项目内容和填开金额。不规范填开的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收,并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都要加强饮食业的税收征管,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饮食业的发票使用和税款征收进行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纳税申报,真正做到以票管税,以法治税。对利用发票弄虚作假、隐报收入、偷逃税款的,要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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