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00号《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1995年10月24日 财税字〔1995〕100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税收政策意见的函)(建设〔1995〕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严格控制减免税的精神,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不能实行与科研单位(科技企业)一致的税收政策。
二、对勘察设计企业负责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评估、规划、勘察、设计、监理,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业务,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对其承包的建设安装工程,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三、对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以及其从事其他业务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