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5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额认定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额认定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