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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晋国税进发〔1995〕5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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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近接国务院国发〔1995〕29号"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做好1996年度出口退税测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6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按下列税率计算退税。

(一)煤炭、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仍为3%。

(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和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由10%调减为6%;

(三)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由14%调减为9%。

二、1995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出口的货物未退税的,继续按原规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并结转到1996年1月1日以后,经税务部门审核后,按出口的时间先后办理退税。

三、各税务机关和出口企业接此通知后,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各出口企业要针对调低后的退税率,及时调整出口战略,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1996年出口退税计划进行一次测算,测算结果,中央、省级出口企业务于1995年12月20日前、地市出口企业务于12月25日前以书面报告上报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附:一九九六年出口退税计划测算表。(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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