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1995年9月1日,我局曾以晋国税进发〔1995〕38号"关于通报出口退税有关政策调整情况的通知",通报了出口退税有关政策调整情况,现就有关问题再补充通知如下:根据我省生产企业1994年全部采用"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实际情况,1995年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仍继续采用"先征后退"的办法办理退税。对今年新发生出口退税业务的内资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1995年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也一律按照"先征后退"的办法办理出口退税。
望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和各出口企业接此补充通知后,结合晋国税进发〔1995〕3号文一并贯彻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