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山西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通报出口退税有关政策调整情况的补充通知


晋国税进发〔1995〕5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12-11
【字体: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1995年9月1日,我局曾以晋国税进发〔1995〕38号"关于通报出口退税有关政策调整情况的通知",通报了出口退税有关政策调整情况,现就有关问题再补充通知如下:根据我省生产企业1994年全部采用"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实际情况,1995年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仍继续采用"先征后退"的办法办理退税。对今年新发生出口退税业务的内资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1995年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也一律按照"先征后退"的办法办理出口退税。

望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和各出口企业接此补充通知后,结合晋国税进发〔1995〕3号文一并贯彻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