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2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是完善和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并列入1996年工作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
二、1996年暂在金融保险、铁路、电力行业作为试点实施这一制度。试点行业的扣缴义务人,除按本通知要求报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外,仍需按晋地税所〔1995〕46号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总局通知中的第十条、暂不执行。
三、税务机关要督促扣缴义务人在做好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填报工作的同时,按晋地税所(1995)44号做好向外单位人员支付收入、填报个人收入及纳税情况传递单的工作。
四、"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由各地市统一印制。
五、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1995年11月22日 国税发〔1995〕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