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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税务稽查分局等机构具有税收执法权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5〕5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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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各单位: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税务稽查分局等机构是否具有执法主体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86号),就县国家税务稽查分局等类似机构是否具有税收执法权作出规定,即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经批准设立的税务稽查分局是专门执行税务稽查职务,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分局,各地设立的征收所是专门负责税收管理的税务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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