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通知(国税发〔1995〕20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学习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