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平朔涉外税务分局:
根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收待遇问题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税法第七条
和第八条 所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二、关于实际经营期起始日期的确定问题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以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如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日期是在营业执照签发日之前,则应以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三、关于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预收款征收所得税的问题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款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10%的预计利润率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季预征所得税,待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再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税额,按预缴的所得税额计算应退补税额。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