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信用合作社的财务管理,维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保证新税制和财务制度的顺利实施,保障中央财政收入足额入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40号和晋国税所发〔1995〕8号文件规定,结合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实际情况,拟定从1995年度开始对我省城市信用社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年终财务决算实行审批制度,审核工作由各地市所得税种(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批复由各地、市税务机关根据审核情况研究决定下达。
二、各地、市税务机关,必须在每年的四月底以前对企业的财务决算审核认定工作进行完毕,随即以书面形式批复(带审批表)各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执行。
三、各地、市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山西省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城市信用合作社的资金、财产、负债、权益以及各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审查的重点是。企业的资产总额;企业上交管理费情况;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成本、费用开支情况;企业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情况;企业的计税工资扣除情况;企业呆帐准备金的提取与使用情况等。
四、对于各地、市税务机关在审查中发现的各类财务、税收问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一些重大问题疑难问题,要及时与省局取得联系,以便于问题的及时解决。
五、有关县(市)税务局,要依据地市税务部门下达的批复文件,及时、严格督促各城市信用合作社落实,执行批复决定;各城市信用合作社要按批复决定调整帐务,加强财务管理,认真履行纳税义务。
六、各地、市税务机关在对各城市信用合作社进行批复的同时,要报省局所得税处备案,以便省局及时掌握和了解情况,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措施,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