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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税务干部姚强、刘民骗购、窃取及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大案件的通报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5〕6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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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税务干部姚强、刘民窃取及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大案件的通报(国税发〔1995〕205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特别是对税务干部自身的管理,各地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对发现与本案有关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抵扣税款或办理出口退税,并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税务干部姚强、刘民骗购、窃取及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大案件的通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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