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8号《关于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项目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税局、山西省地税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