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函〔1996〕7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