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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太原第一热电厂六期工程施工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批复


晋地税流〔1997〕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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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并地税流字〔1996〕第37号《关于请求调整太原第一热电厂六期工程施工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请示)悉。现批复如下:

财政体制的有关收入归属问题及税收管辖范围的划分问题,省财政厅〔1989〕晋财税字第18号文件、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省税务局晋税计发〔1993〕第55号文件、以及1990年10月30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税务直属分局、太原市税务局联合召开的会议的《纪要》中均已做出明确规定。太原第一热电厂六期工程项目承建单位省电建四公司,为省电力系统下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省局意见:省电建四公司承建太原第一热电厂六期工程缴纳的营业税,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征收。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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