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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晋财预字〔1997〕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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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8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机关报和机关刊物按照晋国税流一发〔1995〕1号通知补充规定的范围掌握。在具体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出具主办单位的证明。

2、科技图书和科技报刊按照晋国税流一发〔1995〕1号通知补充规定的范围掌握。

3、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包括幼儿学前班的教材。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的范围,掌握在教委系统与各专业出版社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刊物之内。在具体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出具主管单位的证明。

4、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含县级市新华书店、省辖市郊区新华书店及行署所在地的地区新华书店。

5、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报纸、刊物名称发生变更或新增加时,应报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审查后重新予以明确。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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