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为了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正确贯彻出口退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及各地市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九六年的出口退税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算,现将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算范围凡是在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出口并申报和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都要进行彻底的清算,对清算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骗税案件要一查到底,不至此限。
二、清算内容出口企业要对一九九六年出口的货物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算,要在检查退税凭证是否齐全,是否真实有效的基础上逐笔、逐项对其出口货物的数量,应退税出口货物的创汇额、收汇额、进项金额、应退税额、已退税额、未退税额、税种、税率、进料加工应抵税款、出口货物退关应抵税款、来料加工核销等进行清算,具体如下:
1、出口企业申报和办理的出口退税必须提供省局规定的有关凭证,凡应当提供而没有提供的,应视为单证不齐,不予退税或扣回已退税款。
2、对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退税,各地要严格按照我局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应从当月应退税款中先扣除进口环节所减免的税款。凡没有抵扣或没有完全抵扣的,在清算期内一律扣回;对不动外汇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应视为"来料加工"一律不予退税,已退的税款应在清算期内予以收回。
3、是否有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也申报或办理了退税,如有此类情况,一律不予退税。
4、在年底前,为加快退税进度,对一部分已收汇未核销的出口货物也办理了退税。在清算期内应抓紧时间补办核销单,凡未补齐核销单的,一律扣回已退税款。
5、对退关货物是否已按规定向退税机关申报并已抵扣回已退税款,如未抵扣,一律在清算期内全部抵扣。
6、对从福利企业和校办工厂购进并出口的货物,一定要核实清楚是否已按规定纳税,如发现是免税货物,一律扣回已退税款。
7、对所中报的出口退税是否严格按照《出口货物征税与退税率对照表》上规定的税率计算退税,如未按规定执行,一律在清算期内纠正,多退少补。
8、对出口原高税率和贵重货物,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国税发〔1992〕79]的有关规定执行,非指定企业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不得办理退税。
9、对属于发函外调的出口货物,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执行,并要对其付款凭证及货物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凡回函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退税。
10、对出口企业出口从骗税多发区购进的敏感货物,并在广东、九龙等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无论是否有专用缴款书都要进行全面的清查。即要查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关单、结汇凭证是否起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真票假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现象,出口的货物是否真实,有无虚增出口货物数量、虚抬出口货物收购价格等情况。
三、清算时间各出口企业应在三月底前,对本企业的出口退税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书面报告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各地、市税务机关在接到出口企业自查报告后,应在四月二十日前对出口企业逐户进行全面清算检查,并将清算检查的情况于四月底前书面报告省局,省局在接到直管企业的自查报告后,也将组织人员深入企业进行清算,并于四月底前结束。
四、清算要求1、各地、市税务机关及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出口退税的清算工作,要由一名分管领导亲自负责此项工作。确保清算工作高质量如期完成。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将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有关规定处理。
2、出口企业自查结束后,我们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再受理一九九六年的出口退税申请。
表一:一九九六年度出口退税清算(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