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地国税流发〔1996〕第051号请示悉。关于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税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为简化核算,对属于一般纳税人尚未计提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铁路工附业单位,1996年6月1日至12月31日不计算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按下列公式计提1997年年初期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后,从97年起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1997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1995年初(94年底)的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扣除率×70%
二、计提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从期初存货所在的会计科目转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经税务机关批准抵扣时,计算本期抵扣税额,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铁路工附业单位,按6%征收率计征增值税,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