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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税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流一发〔1997〕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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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地国税流发〔1996〕第051号请示悉。关于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税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为简化核算,对属于一般纳税人尚未计提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铁路工附业单位,1996年6月1日至12月31日不计算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按下列公式计提1997年年初期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后,从97年起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1997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1995年初(94年底)的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扣除率×70%

二、计提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从期初存货所在的会计科目转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经税务机关批准抵扣时,计算本期抵扣税额,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铁路工附业单位,按6%征收率计征增值税,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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