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发〔1996〕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检查问题的通知》及(国税发〔199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省局晋地税流字〔1996〕30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认真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随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情况检查汇总表》于1997年6月20日前上报省局,以便省局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检查问题的通知(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