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税函〔1997〕6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一九九七年税收计划、会计、统计报表(告)制度》,现对1997年《涉外税收税额统计年报表》改为《涉外税收税额统计月报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表头纵栏"合计"下增设"一、涉外税收收入"项目,原"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六、海关代征"项目依次改为"(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六)海关代征:项目二、在表头纵栏"(六)海关代征"项目下增设"二、出口产品退税",以集中反映涉外企业出口产品退付的增值税、消费税情况。
三、《涉外税收税额统计月报表》参数改为:50,34,1,5(N,10)。
请各地接通知后抓紧布置,确保2月份涉外税收月报按期编报,同时要求附报1月份涉外税收月报表。
特此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