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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农业特产税源发展基金管理的通知


晋地税农字〔1997〕1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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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农业特产税源发展基金(原称农业特产周转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根据财政部〔1989〕财农税字第17号通知精神,从农业特产税收入中提取,用于发展农业特产品生产培植税源的专项资金。基金建立以来,各级征收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基金,积极涵养税源,促进了全省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快速发展,取得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规范使用程序,强化制约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的和运用

(一)基金的

1、按省财政厅〔1994〕晋财农税字第12号通知规定从农业特产税实征总额中提取的部分;

2、1994年(含1994年)以前提取现由地税部门掌握的农业特产周转金部分;

3、收取的占用费、逾期占用费及存款利息转作部分;

4、从上级部门借入的资金;

5、其它资金。

(二)基金的使用范围

1、农业特产品的生产和开发;

2、农业特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3、为农业特产品保鲜增值进行的储藏及初加工项目;

4、适合使用基金的其它项目。

(三)基金的扶持对象基金的扶持对象是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和开发,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村集体企业、种植和养殖专业户、国有农业企业和事业单位。

(四)基金的使用期限基金的使用期限应根据项目的建设期和实现效益的时间长短确定。一般为一至两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二、占用费的收取和使用

(一)占用费的收取使用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交纳资金占用费。收取占用费本着低率、优惠的原则,对不同行业和项目实行差别费率,月费率为:

1、种植业和养殖业3.6‰;

2、新技术推广和应用3.6‰;

3、产品储藏、初加工和其它项目,一年期6.4‰,两年期6.8‰,三年期7.2‰。

资金占用费的收取,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借款到期后一次交清;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年费年清。凡逾期归还借款的,视逾期长短,按月加收期内占用费率1-2倍的逾期占用费。

(二)占用费的使用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含存款利息收入)20%部分用于基金管理过程中必要的业务费支出,净结余部分转作基金。

(三)业务费的开支范围业务费开支范围只限于被扶持项目的调查、评估、报表、资料和必要的办公用品购置等开支项目。

三、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基金由各级地税机关的农税职能机构负责筹集、使用和管理。为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地市级农税职能机构应集中一定比例的基金(具体比例由各地市自定),统筹安排使用,并侧重扶持规模较大的农业特产品生产项目。

(二)凡申请借用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渠道、经济效益预测、还款计划、申请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等,并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农税部门对申请借款项目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可行性考查论证,择优确定扶持项目。

(三)借款项目的选择和资金的安排,要根据项目可行性论证情况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主管领导审核后执行。

(四)要坚持谁发放、谁回收、谁借款、谁归还的原则。借款时必须签订合同(合同、借据、收据由省局统一印制),明确各方责任,并实行担保或抵押制度,确保资金到期回收。

(五)各级地税机关对基金的使用管理必须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借款程序,定期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督促用款单位严格履行合同,发现违反合同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

(六)各级地税机关负责管理基金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发放人情款,不得以权谋私,违者要严肃查处。

四、基金核算和报表

(一)基金必须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在省局没有下发基金核算制度之前,可暂比照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二)管理和使用基金的各级农税职能机构,年初要编制年度基金收支计划,年终要按上级规定编制基金决算,并在决算中详细说明基金使用情况,经局主管领导审核后,逐级报送上级地税机关。

(三)各级农税职能机构必须在各专业银行开设基金专户,严禁在信用社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户。

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税源基金是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本质的直接体现,是密切征纳关系和改善征税环境的一个重要手段。管好用好基金对提高税收工作地位,锻炼和提高地税干部队伍,支持农业特产品生产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地税部门领导和基金管理人员要十分重视和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建立规范的工作程序,严格管理,发挥基金使用效益,为促进全省农业特产品生产发展和壮大地方财源做出应有的贡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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