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06号)"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所得税计缴及有关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所得税计缴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