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会员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晋地税所字〔1997〕34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贯彻〈关于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办发〔199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贯彻关于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