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晋发〔1997〕61号文件《关于解决城市贫困职工问题的意见》,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特困职工自谋职业,开展生产自救经营活动的,可持各级政府解困办公室统一发放的"特困家庭优惠卡"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免交国税部门的税务登记费用。
二、特困职工开展经营活动的,属于缴纳增值税的业户,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在二年内给予每月免征应缴地方财政收入25%的税额,免征部分由地方财政部门及时退还。
三、中央驻晋国防企业的特困职工,开展生产自救经营活动的,持国防科工办解困办公室有关证明也可执行上述规定。
四、中央驻晋国防企业所属新办企业当年安置贫困职工(含特困职工,下同)达到企业职工人数的60%的,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可在三年内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年安置贫困职工达到企业总人数的30%的,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可在三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为了支持和鼓励困难企业和贫困职工发展第三产业,可按有关政策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1、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办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起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六、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鉴于"贫困职工"没有有效证件加以证明,执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存在操作上的困难,现在先执行61号文件中规定的"特困家庭"的优惠政策。关于对"贫困职工或家庭"的税收优惠,待省委、省政府另行研究明确后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